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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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贼”嘉宾不服(4):对著作权、智慧财产权的批判

原创 空空追梦 米塞斯骑士团
收录于合集 #知识产权 7个
安兰德有一本名(chou)满(ming)天(zhao)下(zhu)的小说叫《源泉》,这是一个知识产权恐怖分子的故事。一个建筑师洛克,炸了他为免费政府设计的建筑,因为政府违背约定修改了他的设计。他在法庭上的宣言是:“创造是各己私事,是天赋权利,维护创造也是同等天赋个人的权利。”
其实为了蒙蔽每个人都有的朴素的伦理观,这本小说在设定上耍了很多花招,用甲方是政府,设计是免费等等理由,让洛克的暴行现得更合乎情理。不知道是否有人追问两句,如果是私人企业的建筑呢?如果设计不是免费的呢?去掉这两条影响感情因素的外在条件,再问一句,就算是违约了,洛克就有权背起炸药包去炸掉那个楼吗?违约应执行的是违约条款,没有违约条款就应走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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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是财产权利吗?
知识产权不仅仅要求利益的垄断,同时也要求一种基于创造者发明者人格的权利,尤其在著作权和艺术创意相关的领域,由署名权扩展而来的一系列所谓权利,除了给知识产权律师带来财源滚滚的生意外,只是进一步束缚了创作的自由
署名权似乎是没有什么害处的,但它也不是创作者的一种产权,而是对历史事实的确认。米塞斯写了《人的行动》这是历史事实,如果有人冒名出版了同样一本书,就是一种欺诈——对出版商和读者的欺诈。保护作者署名的制度符合作者、出版商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保证作者署名唯一的私法是可以通过行业组织公约等形式很快建立起来。真实描述作者身份的相关条款,也很容易加入到每一份出版商、网络平台与创作者的合同之中,并约定违约条款。
这并非产权,而仍是基于约定的权利。文章是谁写的是一个事实,对于事实的重要性——也就是这个事实的价值,要在具体场景中分析。由于种种原因匿名写作的作者,所谓署名权是他们避之而不及的。而对于为法官起草判决书的助理、为老板写稿的秘书等等,也是无所谓署名权的。如果一种署名使文本的意义发生变化——比如伪托知名作家作品,那是类似于品牌仿冒,这个在下面商标权的批判中一起分析。
署名权是产权还是一种契约,似乎是无足重轻的咬文嚼字,但是考虑到由此外延的各项人格权利,就有很大的问题了。一个是对作品改编的许可权,一个是对剽窃的追究,都是来自于被认为是产权的署名权的推论。
如果对一部作品的署名权是一种财产权利,那么这部作品的每一段话,每一个首创的表达方式,都似乎是这个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一部作品可以分割成无数更小的作品。那么剽窃、改编之类说是侵犯财产权利就似乎是很合理的推论。如果是契约就大不相同了。
论剽窃:不能支配别人对经验的使用
一个作家,如果从生活中的琐事中发现了某个情节可以拿到故事中,帮助自己的小说情节更加丰富,推进故事发展,那么把它写进去不会有人说剽窃。但是,如果这个情节来自他阅读的某个小说,那么就要引发剽窃官司了。这似乎是合理的,其实是不合理的。
创作来自作者对经验的运用,而这个经验是来自阅读还是来自生活经历,绝大多数作者是不会给加上可溯源二维码标签的——因为这毫无必要。而且,即使不是这样的不小心,而是有意的借鉴,那也是对既有经验的再利用,哪个小说家会说自己的小说完全架空与阅读经验无关呢?仙侠作者也不敢这么说。
当然,我并不是说不存在抄袭这回事,但剽窃这个词是有问题的,这种行为不是一种盗窃,而是一种造假和欺诈。如果这部作品无论是文学还是绘画是用来出售的,如果他向他的买主隐瞒了一些文字和创意来自其他作品的信息,如果这种隐瞒会影响买主的判断,抬高作品的价格,那么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剽窃并不损害作品的原作者,而是损害他的客户。
如何判断一个与他人作品有文字重复和创意雷同的作品是在创作还是抄袭?这不是法院法官能够判断的。无论是按照形式上的百分比判断,还是用法官不靠谱的艺术理解能力判断,无论哪个国家的这类官司,都显示出法官在艺术领域的外行和法律的蛮横。这是市场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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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杜尚《带胡须的蒙娜丽莎》,还是沃霍尔《金汤宝罐头》,相当大比例的形式上的内容都来自他人,但是没有一个内行人会谴责他们剽窃了达芬奇和金汤宝罐头的工业包装设计师。而业内评论同样会对核心创意剽窃的画作给予恶评,并使之价格降低。至于什么是画作或小说的核心部分,这个需要艺术理解力和市场来判断。
很多时候,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作者起诉一个当红作家——哪怕是被正经文坛鄙夷的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剽窃了自己的作品。而这个官司无论输赢都将成为被起诉者的一个污点被黑粉揶揄嘲讽。但是,在市场上他的作品继续成功,继续当红。而原告无论是所谓被抄袭的作品还是后来的新作,继续名不见经传。这个时候原告需要反省的是,为什么自己先出的作品不能红,难道当红作家真的因为抄袭了自己才红的吗?你为什么不能同样红?
只要没有市场准入的特权垄断,市场的盈利是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明证,在文化产品市场也没什么特别。他的走红并不是因为偷窃了谁的东西,而是因为他的作品具备某种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特质(哪怕是庸俗的,或并非来自艺术本身而是来自其本人的),那些因袭雷同的部分不过是他对自己经验的再利用。这种再利用如何评判,是每个人主观判断的事情。
你可以像郭敬明粉丝一样无视它,也可以像我一样鄙视他,但我反对用法律惩罚他,因为他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他的行为是有价值的,还是丑行,舆论尽可以去评判,但最终要交给市场去裁决。出版商和画廊有足够的动机,在与艺术家的合约中加入一些条款,避免抄袭造假毫无艺术原创的作品鱼目混珠。
改编权、IP授权…还有多少特权危害市场?
书迷通常的喜欢和敬仰作者的,除非作者不安於室,在作品完成后,利用作者身份淘气。罗琳嬷嬷对《哈利·波特》设定不断画蛇添足甚至硬改的事情惹怒了一些书迷,金庸先生最新修改的《天龙八部》,我连看都不想看。但这是作者的创作自由,怎么改是它的事情。但是,如果他霸占了修改权,只允许自己和自己允许的人对原作下刀斧,拿起法律武器惩戒同人创作改编,就是一种霸权了。
正所谓“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汉姆雷特”,有一种说法是,艺术作品是作者和受众共同完成的,当然这种表述并不严谨。实际上,这句话说的是艺术作品在受众头脑中的意向,是作者与他本人共同完成的,也就是说,无论一幅画还是一本小说、一部电影,到了受众脑子里是什么形态,已经不是作者所能支配的了。人与人的沟通是很难的,苦乐往往不能相通,误解普遍存在。但正因为这种传输的失真,使艺术有着无数种可能,反而是艺术的魅力所在。
那么,既然受众脑子里的东西与作者写的本来就不是一回事,那么作者有什么权利去限制他人的改编呢?这种改编在原作被阅读消费的过程中已经在每个消费者的脑子中进行的,就算让读者把刚看完的书用另一种语言翻译出来,实际上也是意义有差别的作品。作为原作的消费者,同人作品只是把自己对经验的在创作写出来而已,就像原作者用他来自自己生活或他人著述的经验进行创作没有什么不同。
归根结底,通过著作权或IP(智慧财产)之类特权去限制他人创作,与专利权的提倡者没什么不同,是限制市场竞争,进而让消费者主权这一市场的指挥棒失效或部分失效。《三国》、《西游》开放的IP真的让这一主题下的作品变得混乱无序而糟糕吗?也许不愿意被称为六老师的章金莱真的这么想,他怕是不会拒绝有这样一种法律,让他独占孙悟空的扮演形象,打击乱演的同行,如周星驰、张卫健这些侮辱艺术的竞争者,但我想你不会有同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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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是所谓原作者,就支持他的特殊偏好,哪怕这种偏好的变态程度并不像六老师那样极端,这种权力本身的霸权性质是毫无疑义的。支配着蜘蛛侠IP的索尼与原创者漫威又谈崩了,这些掌握者智慧财产的垄断者,搞烂了一个又一个系列,一次次烂尾一次次重启,最终自己不能自圆其说,不由自主的选择了多元宇宙、平行世界的模式。那么能让其他人自由的建一个平行宇宙吗?不行!消费者必须为智慧财产垄断者的笨拙买单。那些大片的票房奇迹是智慧财产的成功的证明吗?我只感到悲哀。
本来想这一篇应该是最后一篇,但著作权太复杂了,剩余的人格权部分又写了不少字。那么就到此为止,这个系列将共有五篇,下一篇也就是最后一篇反对商标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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