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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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贼”嘉宾不服(2):我为什么毫无保留地反对专利权(修订版)

原创 空空追梦 米塞斯骑士团
收录于合集 #知识产权 7个
上周六(8月3日)由“一课经济学”和“网易财经”在北京联合举办的《一课经济学·首届辩论研讨会》结束后,我将我准备的发言稿改了一篇文章,作为我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表态。但是这种表态不足以产生足够的说服力。虽然我反对所有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这个概念下有很多复杂的内容。当我们反对专利权的时候,有人会力撑著作权或商标权,当你去解释这些权利的问题的时候,有人又说专利鼓励创新如何如何,感觉就像打太极拳。虽然这些知识产权的分支有所重叠,但还是分开说更为清楚。我先来批评最受诟病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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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阶财货的知识
在辩论会上,谢作诗老师反复强调,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激励去发明创新。我当场反驳了这种观点。但是在上一篇文章中没有写。一来原稿中没有,临时加的。二来这个问题太普遍值得单独一篇文章论述。是否有知识产权,和发明者创新者是否有收益并无因果关系。
最简单的例子,建筑工人没有其劳动产物——北京二环内豪宅的产权,连厕所的产权也没有。但是,建筑工人干活并不会因此懈怠。你可以责问我,这是偷换概念,建筑工人有其劳动力的产权。那么,难道发明者没有劳动的产权吗?你还可以说,开发商有建筑工人劳动成果的产权,但是发明创造者的成果知识你不说没有产权吗?这就涉及到一个生产过程的问题,这就要用到“一课经济学”奥派课程中的知识。
不管你听了我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课程还是同在一课经济学下,《人的行动》或《人、经济与国家》课程,对资本结构这个概念都不该陌生。能够直接被认为消费享用的是消费品,比如吃的、穿的和清洁的水等等。由于消费品不足所以我们才会投入资本去生产。从人类离开简单的采集和狩猎以来,伴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为了得到更多的消费品,通过市场分工,数不清的生产环节迂回生产,每一级都要通过使用各种财货转变为下一级财货。
比如,农科院通过研究员获得产量更高的种子,育种卖给农民,农民支配土地得到小麦,小麦磨成粉卖给超市,超市卖给面包房……这中间还有一些层次,如流通商等等。在这里,每个层次都有知识在起作用。农科院研究员要有科研知识,农民有农业知识,面包房师傅要有烘焙的知识……。
在生产过程中知识就像其他原材料、劳动力、土地和时间一样都是生产要素之一,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在这里我们把知识具体化叫做制法,这也正是专利法保护的那类知识——这类知识在经济学中叫高阶财货,它服务于消费品。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其重要性,而给与其经济性质。
没错,面包店如果不知道怎么烤凯撒大帝面包就做不出凯撒大帝面包。但不仅现实中这种知识不需要付费,而且也没有人受损失。乃至于著名的面包师和厨师愿意到电视台或互联网视频平台上,详细的公开菜谱,公开教程,作为吸引人气打广告的方式。当然,这样的例子不足以反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因为反对者会说放弃产权不等于产权不存在,我们要从学术上加以论述。
事实是,想要在面包店成功的生产面包,除了面包的制法知识外还有很多知识,比如数学知识。我喜欢看一档国外厨艺节目叫厨艺大师。澳大利亚人数学不好似乎是出了名的,好多参赛选手能够出色的做出两三人份的菜品,但面对宴席烹饪就算不好乘法。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我们意识不到的要素。比如环境、气压等等,当我们去高山或空间站中烹饪,获取这些条件都需要我们付出成本。但在日常环境下我们根本认识不到它们,但这些要素同样必不可少。以上这些人们认识到认识不到的要素,都属于高阶财货,也就是所谓的生产资料。它们在生产过程中重要,不等于我们要为此付费给它的发明者和贡献者。想想,如果要求生产者为良好的气候、方便的用水单独付一份费用,对消费者来说又怎样的影响?
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问题
有一种现在看稍嫌肤浅的反对知识产权的论证,说知识是可以无限复制的,所以不存在排他性占有,所以不存在产权。但是,如果你跟我在一课经济学学习了《国民经济学原理》,你就应该明白,财货性质、经济性、价值等等概念都是有主语的,对应的是明确的行动主体,也就是个人。哪怕是向来不受专利权保护的数学、物理学知识,对新知识的探索,以及对于行动主体来说没有掌握的知识的学习,都需要人的经济性行动,他必须放弃其他选项作为代价,投入时间精力乃至金钱到获取这些知识的目的。
知识产权的问题不在于无限复制,而在于定量。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制法知识并不是因为其重要性而有价值,而是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取决于边际生产力。在凯撒大帝面包的生产过程上,如何确定培根的价值?如果缺少一定量的培根的话,对于成品凯撒大帝的销售将带来多大的损失?知识可以在这个环节定量吗?知识的单位是什么?
制法并不能在产品的生产层面定量,了解制法的是人,人才有知识,人才会去安排生产过程。哪怕一些运用ERP系统将知识做到系统中,对知识进行管理的企业,同样要有人去理解这些知识才能在生产过程中起作用。所以知识是一种更高级的财货,他是专业劳动力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是在人才的教育起作用并定量。
一个会烘焙凯撒大帝面包的面包师,和不会烘焙花式面包只会做吐司的面包师,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是有差别的。沈阳有个皇后西斯汀面包房,非常老牌的西点屋。以前有一个凯撒大帝面包,不仅有丰富的奶酪、培根,还有辣椒和金针菇,非常好吃。自从这款面包下架后,我已经很久不去了。如果我这样的人多了,就对它的经营产生不良的影响。这就是制法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当我们强调人才的重要性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才具备其他人没有的知识,制法知识以及私人的知识,这些知识使他提供的劳动力服务,在生产过程中具备特殊的价值。
我们今天推崇的创新性人才,就是善于发现新制法的人才,这对于生产力的提升确实至关重要。如罗斯巴德所说:“人类无止境地求索满足其欲望之法——即增加他的消费财货的生产——有两种形式:增加生产要素的可得供给和改进它的制法。”增加生产要素是个笨方法,在市场竞争中,新增加生产要素往往意味着单品利润的降低,最终利润消失。
但是,这不是支持专利权的依据。正是因为一种新的制法的发明,能直接给生产带来巨大的效应,让在红海拼杀中企业通过生产线的调整进入利润丰厚的蓝海,别人不赚钱而你还有钱赚。这样大的利益足以让企业主愿意支付研发的费用。
所谓新知识的租值耗散问题
当企业主获得了这个新的知识,如何攫取最大化利益呢?这是他自己的事情。无论是福特的流水线生产,还是某种新的经营方式比如超级市场,都会给同行带来启发引发效仿。如何凭借现有的软件硬件赚钱,不是法律应该关心的问题。
从经济学上,如果一个新发明的制法有价值,那么要么它生产了一种全新的产品,这种产品较之原有的商品能更好的满足消费者需求,风靡天下。要么它带来了更高效率的生产,用更低成本生产与原有商品类似的商品,为消费者提供相似的服务。这种新制法新发明越早应用于更多的生产线,越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法国自古以来第二伟大的经济学家(第一是萨伊)巴斯夏指出,当生产者的意愿与消费者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要站在消费者一边。生产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是和谐的,因为生产者同时是消费者,生产的目的是消费。在米塞斯那里,这一洞见被纳入了消费者主权这一概念,生产者的行动要接受消费者的裁判。
成功的创新者,如果不能第一时间占领所有市场,就是有效仿者加入。哪怕如iPone一样瞬间风靡全球,并有富士康生产力帝国那么给力的合作者,也无法占领所有市场。成功的效仿者与创新者一样被消费者奖赏,它要么是将产品卖给了买不起被仿造者的人群,要么把它供给到被仿造者暂时无力覆盖的渠道。创新者如果拥有专利权这种特权,将会束缚社会生产力受惠于新发明的迅速增长,如果创新者选择其他的方式攫取最大利益,那么则会推动社会生产力尽快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方便面是iPhone一样的出色的创新,在上市之初引发了大量的效仿。发明者安藤百福是申请了方便面专利的,在一开始也与所有企业家一样,方便的使用这种特权,逐一控告这些仿冒者。然而很快,安藤百福先生就停止了这种做法。他当然没有理性的反对知识产权,作为发明家感性的认为仿冒侵犯了他的权利。但是他发现,打产权官司对他的事业不利。虽然胜诉也赚钱,但是他要拿出有限的资本,尤其是他作为企业家的精力投入到法律纠纷中。凭借企业家的洞察力,安藤百福认为这会让企业偏离自己的主业——同样的成本,投入主营业务,将带来竞争优势和源源不断的利润产出,而投入法律官司仅仅是一次性的赔偿,收益不同质,沉迷于诉讼会降低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基于这样的判断,他采取产业联盟的方式,有条件的向联盟内公布自己的技术。现在包括康师傅、统一、农心在内的方便面厂家,都在联盟内也都有日清的股份。
这个经验案例不具有普遍性,即使加上亨利·福特热心推广流水线生产方式,完全开放自己的工厂让同行参观的例子,也证明不了任何事情。
没有专利权,新的制法也不存在谢作诗老师在辩论会上,多次抑扬顿挫的吟哦的租值耗散问题,虽然谢老师说的跟唱歌一样,确实很好听,但我还是不能同意他的观点。租值消散是一个与公地悲剧有关的概念,并不严谨,但这里并不想跑题分析这些东西。只想说没有专利权也不存在制法的租值耗散,因为制法这个知识不是公地而是私产。
这里并不是说赞同所谓知识产权论,脱离具体的量而说产权是一种形而上学,说某种知识的产权就好像说某种财货比如食盐的产权一样,不具备经济学内涵。但每一份知识都是有产权的,这个份数就是人。关于微积分的知识我有一份,你有一份,我外甥就没有,他太小还没学。知识的所有权不是所谓授权,而是与财产的所有权一样基于支配。你学会了,没有授权也“拥有”它,你没有学会,有多么权威的授权也不会让你拥有它。再牛的厨师也无法通过授权的方式,让一个禀赋不佳的人学会米其林级威灵顿牛排的烹饪知识。没有授权,有天赋的人却可以琢磨出属于自己的菜谱,甚至无需传授。
谢老师在会上还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说专利权是一种与社会(国家)的交换,用保护期来交换发明者公开自己的专利。谢老师也举了一个手术器械的个案,但这毫无说服力。如果发明者不公开,人们就很难破解这一技术的话,即便有专利权也不会申请专利。比如特种钢的配方之类,过火之后难以反编译的技术,是不会有人申请的。而发明者想要出手,也没必要献给国家,完全可以通过人对人的市场交易完成,就是培训班或者连锁经营模式。反而是献给国家这样的专利模式有可能出现租值消散。企业用埋伏专利权的方式狙击对手创新,这种伎俩屡试不爽,但却伤害消费者的利益。
作为一种知识的制法,本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想要侵犯它的产权只有一种办法,就是限制这种生产要素或资本品的使用。比如如果你是一名医生,却用种种高大上的借口,要求你克制利用自己知识赚钱的权利,限制你的价格,要求你用更长的时间服务患者,用慈善公益的借口让掌握这些知识的专业人士成为所谓社会的奴隶。或者用另一种方式,脱胎于封建行会的准入制度、执照和资质考试,限制本来已经具备相关知识的人使用自己的知识,服务于消费者。这才是真正侵犯了知识的产权。
我反对专利权,这一观点毫无保留。但话说回来,以上的经济学讲解并不能构成充分的对法律的批评。对专利权的批判还是要落到对法律的看法上。我认为法律也好政治也罢,都要服务于人类的经济生活,虽然人类的经济生活和我们的市场总是在恶法强权的间隙顽强生长,但不能否认,背离经济需要的法律伤害了人们的福祉。把法律建立安兰德式的对创造的变态歌颂上,是一种沙里亚法式的教法,是一种形而上的偏好,我反对这样的法律观念。接下来要聊聊著作权和商标权,先批哪个看心情,什么时候写完不保证。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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