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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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贼”嘉宾不服(1):为什么要反对知识产权

原创 空空追梦 米塞斯骑士团
收录于合集 #知识产权 7个
由“一课经济学”和“网易财经”联合举办的《一课经济学·首届辩论研讨会》昨天结束了。这次辩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非常感谢张老师组织这次知识产权辩论会,并邀请我参加,腆做嘉宾。几乎四个嘉宾,三个站在反方立场,然而反方输了,我们评出的最佳辩手也是正方的。辩论水平是客观的,我们必须实事求是,然而对于这个问题,我并不服输。由于时间限制,在会上没有说那么多,现在我把完整讲话稿稍事修改,发出来表明我的意见。
辩论会缺乏充分的准备,这也是受限于预算的原因,辩论选手大多对我们的辩题缺乏理解,没有做很好的预演。因为大家都是业余选手,之前都有工作,也都不在一个城市,没有时间做彩排。但客观上,辩论会的水平有点对不起屏幕上学术两个字。好在有谢作诗、李松两位指导老师救场。下次再有类似辩论会,先把有意向报名的提前几个月,放一个群里,加一些两方意见的大咖天天吵,应该能提高选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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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的“一课经济学”课程可以说是为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推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也承担了很大的费用,我总怕他赔了。希望这次活动在辨析知识产权问题的同时,能对一课经济学课程项目有很好的推广作用。这次辩论会也反应出学习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知识的必要性。我觉得此次辩论会的意义也就是在这里,希望更多人对奥派经济学感兴趣。
辩论的局限性
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是非争论,这次活动意义不大。几乎没有什么问题能通过一次辩论解释清楚,甚至说服任何人。乃至“盐铁论”那样的官方会议也解决不了,问题争论了几千年,直到今天我们还有所谓的经济学者支持所谓必要的支柱产业由国家垄断,令人绝望。而我们的辩论只有几个小时,基本上无法容纳这么深刻的问题。
另外这次辩论会从宣传上看,是要从经济学角度考虑知识产权,虽然因为选手学理不足,这个目的也没有达到,但至少两位指导老师是这样的,尤其是谢老师,动不动就抑扬顿挫的吟哦出租值耗散四个字,跟念诗一样。但是知识产权是个权利问题,一个伦理与法理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谢老师是芝加哥学派,倒是无所谓啦,但是作为奥派如果从经济学方面能论述一个法理学是否合理,那么我们将违背了米塞斯的经济学的价值中立,也违背了罗斯巴德的自由伦理,而成为英国腊肉、黄毛粽子杰里米·边沁的门徒。
权利问题是个法律问题
我认为,我们与知识产权的支持者,比如谢老师,在经济学上的诸多分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看待法律。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科斯灾难性的将边沁的道德微积分应用于法律,把权利的问题扭曲为本来就扭曲的不成样子的交易成本计算。作为嘉宾而不是辩手,我不能长篇大论的反驳这些,我只强调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法律是保护权利的,建立在人类对法权的感知之上——它是这样一种感知:人维持着某种状态,支配和使用某种物,当这种状态因为他人的行动而中断,这是不正当的,与因为天灾或命运的损失完全不同。人类感受道了权利正当性的概念,人类才会实现法制和社会。这个过程大概不会有文献可供考古。但它不会比以iphone为代表的现代智能手机或者汽车的诞生和流行更令人费解——这是企业家的伟业,企业家对人性正确的判断并成功地实现。并不断地演化和迭代。
正如我们当年看HTC Windows moblie智能机和初代iphone有多好,一两年后回过头看它们就有多糟糕一样,法律也存在着不断随着人的认识的进步而演化的问题。不过这种过程常常伴随着暴力,故有舍身求法之说。现在是文明时代了,我们希望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反对不需要这么惨痛的过程,通过观念上的碰撞,来实现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演化。
什么是权利?
人类就像蓝精灵快乐的生活在大森林,使用着自己的肢体,每个蓝精灵都对自己的家园和自己的生命拥有权利,它们感受到了,就谋求一种法律来保护它。
在动画片中,蓝爸爸是法律的仲裁者,经常调节蓝精灵之间的法律纠纷。而对于格格巫来说,蓝精灵的法律是不起作用的。因为这是蓝精灵的法律,我们这里不管这个法律是否合理,这个法律所处理的也只是其法律共同体内部的纠纷。
对于格格巫,不适用这个法律,矛盾的解决办法是武力和逃避。除非格格巫加入了这个法律共同体,或者蓝精灵投降加入格格巫的巫师法律体系。
法律是有限度的,它只能涉及它所涵盖的成员,以及被这些成员所支配的物。法这种规则,它只能管到它能管的人和他们支配的物——没有法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法管束。尊敬的茅于轼先生应该会赞同我的说法,因为他说过,主权必须可以分解到具体的某个国民的权利。而我们说这个权利就是财产权。不被任何国民支配的物也不是国家的财产。不能被任何国民垄断的物也不能被国家垄断。
权利不是政府或者立法者为了发展经济或者富国强兵,恩赐给国民的。而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想方设法实现了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让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权利就是人使用自己正当支配的财产,来正当满足自己欲望的自由。所有的正当都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而这个权利的界定,必然有一个客观标准,需要我们去探索,那就是自然法。
从野蛮的需要付出惨烈代价的原始宗族制度,向着更文明更广大的普世法律演化,今天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全世界每个有法律能力的正常成年人都有效,然而它仍不够完善和文明。这是因为人还没有充分运用理性,来思考他们对法权的感知。
知识产权是特权而非权利
人们经常把收益混淆于权利,支持立法者和执法者用法律条文所保护的权利不能自恰,成为利益与权利的混合物,让这个社会时时刻刻面临霍布斯化的威胁。比如欧洲的行会制度,遗毒欧美,用拒绝新移民用更低价格竞争的方式,保护行会成员特权。我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知识产权也是一种非常可悲的恶法。
我们支配财产,保护它,是为了使用它满足我们的各种欲望。如何使用它来满足我们自己,这需要知识,每一项帮助我们妥善使用我们的财产的知识都离不开两个前提:我们的经验和我们的理性。尤其是后者,我们学会善用知识,源于我们的能力,大家回想起我们曾经的学习生涯,应该知道这一点——能学会是我们自己的本事。而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东西,是我们的经验来源,而不是知识的核心。与其说是知识产权不如说是经验产权。
拉瓦锡和罗蒙诺索夫在差不多的历史时期各自独立的发明了避雷针,而同样原理的避雷设施,在中国古代和东南亚古代的高层建筑中都曾经出现。每一种发明都是发现,哪怕是复杂如计算机这样的发明,其可能性也先天的存在于简单的因果关系中,只等着人们去发现。发明者就像挖矿的矿工一样,去寻找财富。
但不同的是,在土地中掘金的矿工只会对他支配的那一部分土地下的矿藏主张所有权,而不会说对全天下的金矿有所有权,甚至他还要与邻居共享矿脉,哪怕邻居完全是借着你的发现才发现了地下的宝藏。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却不是定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超越了空间的界限囊括一切。李松老师曾有一篇关于老干妈与太平洋的雄文,大家可以参考。
法律不应保护收益而应保护权利
法律保护人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人的收益,人使用其财产是否能如愿带来收益法律并不能保护。它取决于人是否正确的使用他的财产以及一些运气因素——不确定性广泛存在于人的行动过程中。
反对知识产权绝非反对人们用自己的发明谋取幸福的权利,就像每个人用他的定量的财产一样,妥善的或莽撞的使用它,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而是反对将这种权利膨胀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样的垄断特权。就像曾经的盐铁专卖、森林法和现在野生动物国有化的特权法一样,以鼓励发明的名义,垄断一种知识。
美国政府与发明者分享特权,并借以长臂管辖。正如知识产权的源头,英国詹姆斯一世的专利法和安妮女王法对版权的处理一样,女王(国王)陛下的政府不仅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分享收益课以重税,并借此增加了对发明和创作的干预权力。商标法的问题更是一时半刻讲不清,总之是一种权力的合谋。
总之,我们为了自己的福祉获取财产,支配它保护它是为了使用它。无论我们如何使用财产,用于消费还是用于生产交换,都离不开对应的知识——我们对物与欲望满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也就是说无论物被垄断——比如盐铁专卖——还是知识被垄断,人们都不会自由和幸福。所以知识产权的争论与盐铁专卖的争论具有着同样的意义。
我长话短说。我们不是知识的共产主义者,用社会效用、社会功利等可笑的理由支持共产甚至奴役发明者和创造者。我们不需要知识产权法这样的创制,传统的物权法和合同法足以保护发明者创作者的正当权利。记录发明者原创知识的载体可以被充分的保护。发明者在利用知识的时候,可以与每一个接触到它的人签署合同。甚至与最终用户签订合同,要求他放弃逆向破解仿制产品的权利。
没错,没有约定的话,逆向工程、破解产品制法是一种权利。我从大自然发现避雷针的原理和从避雷针产品领悟到原理,或者从罗蒙诺索夫的论文学习到都是一样的,是我们的经验,只要经验来源合法的,就没有什么问题。
我们每个人正当的出生;正当的谋求生命福祉——欲望的满足;正当的支配我们自己的财产包括契约;正当的通过得自和放大经验的知识来使用财产在这个世界上正当的行动;这种正当性如同我们生命的正当不容置疑。
已经占用太长时间,这个问题想要说透很复杂,就此打住,再次感谢张老师的这次活动的组织,希望今后有更多机会与同道见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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