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图片)只是公示内容与法律冲突的部分地方。4个文件全部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应当宣布无效。请(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依法)宣布无效。争议有,法律规定政府宣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议,没有说“筹备组”的决议。我的观点,筹备组是业主大会的前奏,是其中的一部分,违法行为,也应该由街道办宣布无效,并公示。理由,筹备组不是法律实体,很快就解散了,无法起诉(走不完流程就没了)。如果政府也不宣布无效,就意味着它可以超越法律的方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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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他打电话让你委托时有沒讲明让他代理你做什么事?你答应了让他按手印了吗?这些要弄清,没答应的应该推翻他!委托权限的超越,绑架了你啦!真心希望有大爱奉献之心的人站出来,发表我们的理念,我们成立业委,不取报酬,只为业主付出,不掺半点功利!我相信那些还没醒的人是悟过来的,那些薅业主羊毛的野心私欲的个别人,利用许多善良的人为其出力,早晚会痛心疾首的!薅到他时也知痛吧,除非是无感之人了!
不取报酬的人,我不信任。给报酬才是正常的。给的报酬你可以再捐出来,那是你的事儿,但不给,就一定不对。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困惑于风雪。
既然做好事儿,理应赚到钱,为什么让做好事的人吃亏呢?这本质上是阻止有能力的人为大家做事。所以,不管你的初心是什么,都不能坏了规矩,特朗普他也不能不领工资。但他可以把工资再捐出去。
就算你比特朗普还有钱,当的官儿,比美国总统还大。也不能拒绝薪资。还有一个原因。我参加过多种招标,知道有一种套路叫做恶意低价,一件事儿,要做成需要100万的成本,我报多少钱,我报50万。别人肯定做不来,然后呢,我在做事的时候,再和单位领导串通好,让他支付3,000万给我,这2,900万都是我的利润,内部人一分就完了。
有时候买东西(电热水器)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感觉价格挺低的,但是呢,这个东西要想安装使用,就需要增加一些配件,这些配件是另外收费的,往往收费还挺高,这就是人家的利润。
总结起来就是,1.如果不给出力的人付费,就会导致一部分穷人,有能力的人,没办法参与到这个事儿里面,使得竞争不公平,最能做事的人被意外的排除掉了。2.还有打着免费的旗号,谋取不当利益的,就更恶劣了。3.你不收费,导致让业主失去了对你的监督和信任。4.明明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你可以给大家捐钱,干嘛不收费呢?像特朗普那样,把领的工资捐出去就好了。
这里有一个隐藏的权力偷换,自愿服务靠的是什么呢,靠的是他所说的爱心,依靠的是大义的名分。在这个状态下,你是没办法提要求的,实际上做决定的权力在他手上。一些要求,如果他做的不好,你没有办法指责他,因为他本来就是自愿的,反过来他还可以指责你提出的要求过分。如果是付费那就完全不一样,他可以被下台,他会拥有改进的动机,大家共同处于金钱的权力之下。愿意放弃更多的金钱,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
有爱心,可以靠捐款的方式解决,不可以占据公共职位。想为大家服务,这是好事,没必要任何职务。相反,职位应该找最适合干事的人。给报酬,来解决干事的人的后顾之忧,是最佳方式。
401文子:第29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第30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这是山东省物业条例的规定第29条,最后一行,筹备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工作职责,没有公告。
第19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由政府纠正。
多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参与表决的人数是按照住宅面积2/3且按照表决人数2/3参与,他们就规定“过半”数,且把不参与表决的票数,规定为弃权票,严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