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和个体主义、无政资的逻辑一致

分四个问题探讨:立法目的是什么?支持死刑的理由?废除死刑的理由?笔者的观点?
立法目的是:维持秩序,服务人们的安全需要,制止私人相互报复。
支持死刑的理由:原始正义(解恨,报复)、功利主义、契约、现实时机问题。
废除死刑的理由功利分析、正义、个体主义价值观、无政资(对政府不信任,会滥杀)。

立法目的

为了依法治国。通过立法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应该怎么作、不应该怎么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比如刑法上“杀人偿命”、民法上“欠帐还钱”,就是人们口语化的法律准则。人们严格遵守这些法律,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法制环境。

支持死刑的理由

一.原始正义(假定能准确找到犯罪,且公权力认真执行)

1、报应,认为只有将杀人犯判处死刑,才符合古老的报应主义原则。
人们认为,不判处死刑是不公平的,因为生命是等价的。自从两百五十年前,第一个人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很多人都持这样的观点,比如说哲学家黑格尔、康德,都坚决主张报应主义。中国,绝大多数主张“杀人者,死”。这是大部分中国人的法治意识。
法律最初源于古罗马,古罗马的法律当中曾经规定,害人者应当与受害者受到同样的伤害,才算得到惩罚,因此,类似杀人偿命这种伤害对等的思想,在我们制定法律的蓝本中也存在,就是说它曾经为大多数人所认同。足以说明,这种思想不仅根深蒂固,而且源远流长。(虽然公平不是对等,但是我们不能漠视民众心中的这种对等的公平,即便它本身有其错误性。) 在这个问题上,什么是公平,怎样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2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且让人终身丧失自由,惶惶不可终日有时比快刀斩乱麻,一了百了的死刑更让人心生畏惧,毕竟中国有句古话,长痛不如短痛。
内心正义5.如果罪犯犯下了人类所能犯下的罪,无恶不作,你还认为他值得同情吗?而当他最多只能被终身监禁,你认为我们的法律还有被相信的理由吗?——废除死刑的结果,必然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公平4.犯罪分子的人权得到了维护,谁给受害者一个公道?如果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你觉得维护许多人的生命权重要还是维护一个人性泯灭的犯罪分子的人权重要呢?
如果取消了,也就是私人仇杀的开始了。因为对于某些人来说,不能将仇人置之死地,自己宁愿死去,于是就产生了仇杀,而他们说服自己的理由将会是——反正不会死,大不了要监狱养我一辈子!或者我只是开车将他撞死,也只是坐七年牢。

二.功利主义(节约成本,减少犯罪,集体视角)

1.死刑具有威慑力,让意图犯罪之人不敢犯罪。
1.用畏死获利,畏死是人的本能,如果没有了死刑,我就威胁危害他人获取好处,如其不从,就真杀。反正也没有可怕后果。
2.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不能再犯罪。
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简单快捷。
3、死刑是一种经济的手段
支持死刑的人说,你把一个杀人犯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国家为他付出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比较而言,杀了他们更划算。死刑只要一颗子弹、一针药剂即可完成,但是无期徒刑可能会消耗大量的司法、社会资源。而且被保留生命的罪犯对社会贡献极小。
4死刑可以避免私刑的泛滥
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如果国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受害人的家属,为了内心的公平,铤而走险,自己杀了仇人。
5.消除潜在危害
如果没有了死刑,我杀一个人也是杀,杀一群人也是杀,为什么就不杀多几个自己看不惯的人呢?这种思想会泛滥,当人性不被死亡约束的时候,就不是他应不应该被处死的问题,而是别人应不应该死的问题了。放了他一个,会有更多的人因为他而牺牲。
某些人格不健全的人,对其他人有着更大的攻击性,有必要让他尽早剥离人类社会。
6.福利导向
当前社会环境下,如果杀人不用被毙了,有人就会大肆犯罪,大肆杀人,然后到监狱里吃皇粮了。拥有这种思想的人何其可悲,但,这是废除死刑的其中一个可怕的结果。 养老困难的人,被鼓励犯罪,可以故意犯罪坐牢。这类的报道本来就已经很多了。
我们不否认“人是可以教育的”,但不是人人都能被教育。而对于这些不能被教育的人,死刑会是他最好的选择,也是对受害者和社会最好的交代,而不必浪费国家的粮食,浪费监狱的空间。
对被害人家属来说,人死不能复生,而国家机关不是私人报复的工具。 所谓“公道”,是不是一定要剥夺他人的生命,才叫公道呢?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杀害了别人全家,只处死他一个,是不是不公道呢?是不是古时的“连坐”、“满门抄斩”才是公道呢?
对被害人家属来说,取得赔偿是关键,我们应该鼓励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特别是对于恶性不是十分巨大的犯罪人,如果让他能悔改并且以后补偿被害人家属,也是应该的。

三.契约

死刑没有违背社会契约论。过去,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背离了的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契约。他们从理论出发,说,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时候,不可能把自己的生命权也交给政府来处理。支持死刑的人说,这个观点是荒谬的,你既然愿意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这个权利为什么不包括生命权呢?

四.时机问题(对比国外,国情不同、执行不同)

1. 国外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就是不给予死刑,罪犯的一辈子也基本上就完了。因为他的犯罪记录对他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深远的影响。而在我国,从那些犯错的官员都可以重新被提拔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不死,他的罪恶记录对他的一切基本上没有多大影响。私人有能力复仇,美国讲人权,但是美国允许持枪,因此就算美国废除了死刑,民众依然可以间接地对他人执行死刑,这难道就有用吗?
2.规避人权问题,要维护人权,不一定就要废除死刑,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在执行死刑的时候体现对人权的维护,那就是改变死刑的执行方式。比如安乐死。 第二个是提高到达死刑的门槛,就是将原来应判死刑的情节严重程度拔高,也是减缓死刑的一种方法。
3.死刑应该等到社会达到一定程度安定了才能废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因素都不稳定。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杀人倘使等传统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部分人不会接受。要废除死刑,是要得到民众同意的,而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改变民众的观念,废除死刑才有其最基本的可行性。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的暴力犯罪仍然时有发生,贪污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运用死刑可以惩治极少数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

废除死刑的理由

古原总结非常全面:功利分析、法理上、正义、个体主义价值观、契约、人道文明、同情、经验

一、功利分析

1.政府不能成为杀人犯
国家成为了杀人犯,剥夺犯人生命,违背人权。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
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
有很多的强权政府对付政敌的方式就是消灭对手的肉体,现代史上这样的暴力政府还真不少,比如皮诺切特就大量杀害过他的政敌,前苏联内部清洗杀戮的人员数量更是个天文数字,而这些杀戮往往以死刑作为名义。
2.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
如果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前,那错杀冤杀的事情就太多了,哪怕一个人被冤杀,带来的社会灾难都会让所有人痛心。彻底丧失悔过自新的机会。
3.死刑对恶性犯罪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
比如你将贩毒多少克就定为死刑,换来的结果是毒贩武装贩毒。不要说死刑了,墨西哥这样的地方发动毒品战争,利用军事力量把毒贩当匪来剿除,换来的是毒贩的装备比军方还要先进。顺便说一句,墨西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地方,有毒贩被抓到监狱里可以舒服地享受一切,直到听说美国要引渡他,才越狱。
另外,犯罪分子一旦觉得必死,本来只是威胁妇女。也可能觉得,反正一死,不如毁尸灭迹。甚至想,既然不能逃出生天,多杀几个人,还赚呢。不光把所有不喜欢的人杀死,还要连累无辜的人。
所以,制止犯罪要靠的是财富,而不是严刑峻法。穷了,就会逼上梁山;富裕了,大家自然安居乐业。当今社会治安好转,和大家有机会致富相关,和“死刑”的威胁无关。和民众的自卫能力有关,和青天大老爷没关系。
严刑酷法抑制不了犯罪,经济发展却可以。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一无所有便没有什么顾忌。但“穿上鞋”就不一样了,连老流氓汤师爷都晓得“不能拼命啊!拼命还怎么赚钱!”
详见文章《严刑酷法就可以抑制犯罪吗?》朱元璋和旧时的严打。都没有消灭犯罪,反而犯罪更多,可是,后来没有严打,经济发展了,犯罪大大减少。
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犯罪的威慑力。
4.不必动用死刑,终生监禁就可以防止犯人再度犯罪。
如果担心反社会的犯人再次犯罪,那关一辈子就好了,何必杀死他呢?如果要防止再次犯罪或阻吓犯罪,用终身监禁就可以了。死刑有替代刑罚,不一定要用死刑。
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2002年调查了11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后,发布了一个报告:社会的中产阶层以上阶层的人,对于终身监禁表现出的恐惧远大于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对他们而言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彻底丧失。
这就表明,对于社会中坚力量而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没必要一定死刑。
5.欧洲国家普遍废除了死刑,并没有出现恶性犯罪增加的情况
如果死刑是为了震慑恶性犯罪,那么多国家取消了死刑并没有出现人们预想的到处杀人的景象,反而很多国家的犯罪率还有下降的趋势。
6.-一个人犯重罪(杀人等)得逞,必有其社会原因,简单归因,于事无补。
犯罪的发生本身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有时候也有受害者的因素,如防范意识差,甚至先有不法行为刺激别人犯罪。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让犯罪者承担,这样就会长期忽略社会的系统性问题,导致社会矛盾。逐渐增加犯罪分子越来越多。不利于消解犯罪的成因。所以,当出现这种恶性犯罪时,社会不能只想着报复,而是该反思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或是进一步追责导致这个人去进行恶性犯罪的各种主体才是正道。
典型的像重大贪污受贿(你没看错,以前是死刑)。如果没有人考虑行贿人的责任,也没有人反思制度安排的原因,只是把责任归结为贪污者的人品问题,必然治标不治本,抓了一个贪污犯,还有更多的贪污犯。而且,犯罪还会采用更高明的手段来对抗。朱元璋对贪污犯的手段不可谓不言苦,剥皮充草(详见文章《严刑酷法就可以抑制犯罪吗?》)。但结果,使得明朝的贪污犯是所有朝代里面最多的,可见严刑峻法只是把责任进行了歪曲,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7.罪刑不适应,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可能掩盖了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味以暴制暴,并不能消灭反社会暴力。大部分恶性犯罪者往往是社会弱者,社会成员不同情、不反思,反而要杀掉他,这只能让暴力越来越多。
很多人经常说,要是吃不饱饭去抢去杀,那要怪的是让他吃不饱饭的社会。
取消死刑,让人反思责任的适配,能够大大减少社会矛盾。和持枪权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大家都有了枪,所以,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大家都有可能把对方置之死地,这个时候,反而很多人不敢欺负别人,而是采用更文明的交际/交往手段。从而提高所有人的幸福。
8.功利的经验上的其它理由:
( 1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 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 2 )中国从 2007 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 3 )中国历史上也 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 28 人,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 4 )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 5 )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 “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 “ 殉道者 ”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 的罪犯;还可能反过来促进犯罪得手,刺激犯罪更严重犯罪,和激起他们的挑战欲(白银连环杀人案);(6 )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时期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任何的时候,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
二.法理上正义
1.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当罪犯已经被抓到监狱里,这时,再杀死他,违背正当防卫原则。
2.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 ——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应该做为中立的第三方定纷止争;
3.错杀不可避免,理性的自负,认为总能抓到凶手,但这是不可能。而且,还有非常高的司法成本,让民众不可承受。
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美国在 DNA 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 300多起错案, 中国呢?我估摸从 1949 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
你、我都有被错杀的可能想想,如果你是被冤枉的,怎么办?冤案常被认为不配合,更容易死刑,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事实也是如此,冤案率不仅数量高,还后果严重,让被冤屈的人,加倍的报复,让凶手更肆无忌惮。尤其是, 担心被错杀,不得不给予某些人无数的特权。而有特权的人,更加的有恃无恐。形成非常高的司法成本。和人为的制造冤案的动力。
从人的行动学角度,人是会变的,会根据外界的态度调整自己的行动。错误的责任分配,必然带来错误的互动关系,使得执行起来,特权人士可以主动制造冤案,而普通人,只能被动接受,要么躺平,要么主动为冤案提供助力——既达不到立法目的的公平,也达不到优秀的治安秩序。
4.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杀过人的人,对生命更不珍惜,常常会再次杀人;这在战争年代表现特别明显,新兵和老兵可能体力技巧都差不多,但战场表现差很多。
5.死刑极容易被滥用。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 在一个程序意识都没有地方,盲目追求“公平”,必然得不到公平,反而失去了无数的利益/权利。
6.一个人犯重罪(杀人等)得逞,必有其社会原因(如前所述)犯罪的发生本身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打到正确的原因,准确的划分责任,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错误归因必然南辕北辙——反而便事物向目标相反的方向发展。
7.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预防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也保卫社会中其它人的利益。适用死刑——脱离了刑罚教育这一司法原则,形成相悖的局面。
如果把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到用死刑来解决重大犯罪问题,人们就会忽视产生这些重大犯罪的真正原因,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三.社会契约
1.基于权力让渡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无权杀人
在卢梭等人构建的现代政府理论中,政府是由民众让渡权利组成的国家暴力机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民众与政府之间构成契约关系,即社会契约论
哪一个人,会将生命权让渡给政府吗?
显然不会。
我让渡是因为有必要的公共事务委托你政府管理,包括法律与法律的执行,但我不可能与一个机构签署一份契约说,如果我犯了什么错,你可以来杀我,而犯的什么错还并不由我决定,比如你哪天说赌博就要判死刑,那我怎么办?甚至,和媳妇说话也被处死,这样的契约,谁会签?
所以,根据社会契约论和权利的有限让渡-保留收回理论,民众不可能让渡生命权,政府也无权力来决定民众的生死。
2.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
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
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障碍,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3.人都是会改变的,给犯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在日本流行的一个死刑犯故事就是一个叫永山的少年,永山是一名少年作家杀人犯的名字,他少年贫困,怀着对金钱的渴望,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杀死多人,入狱后以自己经历写书,成为天才作家,吸引众多粉丝并社会上掀起了“废死”潮流。
确实有不少犯罪,具有天才般的能力,即使在监狱,也能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如,发明创造。事实上,国内法律也对他们进行减刑,使得有机会回报社会,补偿受害者。但是,国家承诺受害者的事项,仅仅因为监狱管理的要求违约,对社会公众和受害者都是违约,不公平。

三、个体主义价值观

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人不能成为工具。您热爱生命么?如果是,当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良知推己及人,包括那些在您眼中十恶不赦的罪犯。

四、不合文明

死刑制度同现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每个国家中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
天赋人权,生命自主权是基本人权,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于 黄海边 401文子
文章之后的网友(酒肉传教士)留言:
其实国内比较需要废除死刑。1.死刑当下已经成为无权无势的屁民专属刑法,但凡有点社会关系的,都可以回避死刑,比如孙小果(孙小果案其实是网络舆论的结果不是司法系统的维护正义的结果)。
2.死刑不可以挽回,尤其是司法不足够独立的前提下,社会不足够“较真”、“讲规矩”的前提下,冤假错案导致后果是整个社会每个人都人人自危。见于聂树斌案(聂树斌案凑巧真凶被捕认罪,司法系统还迟迟不肯翻案,也是大量社会人士死磕的网络舆论结果)。
3.正因为前两点存在,通过废除死刑的方式,逐渐反向教育还在期待包青天的人。其实,司法不是为了“同态报复”,而是维持社会正义和公平(秩序)。这样才真的有可能剪掉多数人心里留的一小段“辫子”。但真正不愿意废除死刑的,可能还真的不是民意,而是制定规则的人。他们甚至因前两点对自己带来的各种好处,和大众对进入“免死阶层”需求带来的正直利益。

我的观点:

我不反对以牙还牙,对等报复,同态复仇。但我反对把这个权力从私人手里收归公权力。其实,说反对死刑,只是反对让公权力来判断和执行死刑的这种制度安排而已,反对的是这种制度,私人是不受约束的呀。
我觉得:别管你是无证资,还是希望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民主人士,无论希望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的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小政府主义者。都不应该把个人的生死,交给公权力啊。
无政资就不用说了,高度怀疑政府的作用。
按照民主派人士的说法,个人监督政府,政府可以杀任何个人(尽管需要一点形式上的程序),那么,这个没有生命安全的个人,还敢监督(铁拳)吗?
当然,很多人都转不过来弯,不是说好的“只杀凶手”吗?(试想一下这4个问题)。
可是,1.谁是凶手?
任何人都可能是。所以,就变成了铁拳可以杀任何人了。
2.谁来认定(谁是凶手)?
官!总不能让凶手来认定谁是凶手吧。铁拳来认定谁是凶手。
3.认定的对不对?4.谁来监督?
不知道(对不对)。官自己监督自己。
综上,官们就掌握了对老百姓的生死大权,民监督官,就成了空话。就像让孩子监督大人,但大人随时可以教训孩子一样,孩子的监督有个屁用?
——在这件事上,官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拥有很大的权利,基本不担责任,难免不滥用权利(谋私);私人则相反,受到最大的损失,承担最大的责任,却被完全剥夺权利,难免不怨恨。受害人很容易绝望,无助,进而报复/伤害其它个体。个体报复导致治安恶化,更加突出官们的作用,官位为了维护神话,就像聂树斌案那样,拒不改正错误,反而有恃无恐的制造冤假错案。可见,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解决问题,还掩盖矛盾,加重问题。
明明是被害人的责任,推给无辜者,这是权责混乱啊!
有人说:“杀人者非人,失去生命权”。
杀人者非人——前提是知道谁是“杀人者”。杀人前后是知道的,那时的“杀人者”就已经失去了人权,是会被被害人反杀的。可是,若被害人自卫能力差,没有反杀。事后,就处于未知状态,不知道谁是凶手,没法处罚了。
我们一定不要站在上帝视角,认为我们就能清楚明白地知道哪个人是犯罪分子。不存在这样的事儿。永远别想这样的事儿。眼见并不为实,可能被魔术所欺骗,摄像头也不能保证(不冤枉人)。至于基因检测技术,就更扯淡了,它只能证明哪个人在哪里出现过,还要依赖办事的人没有刻意栽赃陷害。总之,电视上宣传的刑事侦查手段,多是骗人的。他们没有太大动力进步,也不比别人更聪明,凭什么他们认为的就是对的?
杀人者死——这个没有区分自卫、还是恶意侵犯,还是意外——犯了过于简单的错误。假如,大街上放了个屁,然后,你身后不远处的人,死了。他本有心脏病,被你一个屁给吓死了。怨谁?怎么划分责任?你是杀人犯吗?应该死刑吗?
友:“非意图行为不是犯罪”。
对了。非意图行为不是犯罪,他死了你也不是杀人犯。所以,认定“杀人者”这事,没有那么简单,也没有那么确定。人死,不可避免。因果关系,不容易找。如果每个人的死,都找个人背锅,这就没法说了。
难道你有钱,死了媳妇,就该杀死你,抢你的钱?——你的媳妇死了,你是受害者,然后,判你死刑,把你的财产转让给“凶手”——你一定觉得这是天方夜谭,但这样的事情是真的发生过。甚至在新闻上都报道过。并且,只有对应的官下台,这事才能让你知道。(不过,死的不是媳妇,是父亲,财产被一个官员“继承”,孩子被收押)
铁拳为了推卸责任,就可以而且是经常干这种荒唐事——把有权督促他们办案的人,当成凶手,杀掉。
所以,杀人偿命≠铁拳可以处死别人。
我的观点,绝不能让铁拳掌握别人的生死。必须废除死刑,理由如上,最主要的是:权责对等!(行为人)权责对等才能解决问题。把社会制度环境的(不公)问题,推卸责任到个人身上,只会增加矛盾,无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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