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利分析
1.政府不能成为杀人犯
国家成为了杀人犯,剥夺犯人生命,违背人权。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
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
有很多的强权政府对付政敌的方式就是消灭对手的肉体,现代史上这样的暴力政府还真不少,比如皮诺切特就大量杀害过他的政敌,前苏联内部清洗杀戮的人员数量更是个天文数字,而这些杀戮往往以死刑作为名义。
2.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
如果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前,那错杀冤杀的事情就太多了,哪怕一个人被冤杀,带来的社会灾难都会让所有人痛心。彻底丧失悔过自新的机会。
3.死刑对恶性犯罪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
比如你将贩毒多少克就定为死刑,换来的结果是毒贩武装贩毒。不要说死刑了,墨西哥这样的地方发动毒品战争,利用军事力量把毒贩当匪来剿除,换来的是毒贩的装备比军方还要先进。顺便说一句,墨西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地方,有毒贩被抓到监狱里可以舒服地享受一切,直到听说美国要引渡他,才越狱。
另外,犯罪分子一旦觉得必死,本来只是威胁妇女。也可能觉得,反正一死,不如毁尸灭迹。甚至想,既然不能逃出生天,多杀几个人,还赚呢。不光把所有不喜欢的人杀死,还要连累无辜的人。
所以,制止犯罪要靠的是财富,而不是严刑峻法。穷了,就会逼上梁山;富裕了,大家自然安居乐业。当今社会治安好转,和大家有机会致富相关,和“死刑”的威胁无关。和民众的自卫能力有关,和青天大老爷没关系。
严刑酷法抑制不了犯罪,经济发展却可以。俗话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一无所有便没有什么顾忌。但“穿上鞋”就不一样了,连老流氓汤师爷都晓得“不能拼命啊!拼命还怎么赚钱!”
详见文章《严刑酷法就可以抑制犯罪吗?》朱元璋和旧时的严打。都没有消灭犯罪,反而犯罪更多,可是,后来没有严打,经济发展了,犯罪大大减少。
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犯罪的威慑力。
4.不必动用死刑,终生监禁就可以防止犯人再度犯罪。
如果担心反社会的犯人再次犯罪,那关一辈子就好了,何必杀死他呢?如果要防止再次犯罪或阻吓犯罪,用终身监禁就可以了。死刑有替代刑罚,不一定要用死刑。
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2002年调查了11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后,发布了一个报告:社会的中产阶层以上阶层的人,对于终身监禁表现出的恐惧远大于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对他们而言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彻底丧失。
这就表明,对于社会中坚力量而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没必要一定死刑。
5.欧洲国家普遍废除了死刑,并没有出现恶性犯罪增加的情况
如果死刑是为了震慑恶性犯罪,那么多国家取消了死刑并没有出现人们预想的到处杀人的景象,反而很多国家的犯罪率还有下降的趋势。
6.-一个人犯重罪(杀人等)得逞,必有其社会原因,简单归因,于事无补。
犯罪的发生本身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有时候也有受害者的因素,如防范意识差,甚至先有不法行为刺激别人犯罪。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让犯罪者承担,这样就会长期忽略社会的系统性问题,导致社会矛盾。逐渐增加犯罪分子越来越多。不利于消解犯罪的成因。所以,当出现这种恶性犯罪时,社会不能只想着报复,而是该反思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或是进一步追责导致这个人去进行恶性犯罪的各种主体才是正道。
典型的像重大贪污受贿(你没看错,以前是死刑)。如果没有人考虑行贿人的责任,也没有人反思制度安排的原因,只是把责任归结为贪污者的人品问题,必然治标不治本,抓了一个贪污犯,还有更多的贪污犯。而且,犯罪还会采用更高明的手段来对抗。朱元璋对贪污犯的手段不可谓不言苦,剥皮充草(
详见文章《严刑酷法就可以抑制犯罪吗?》)。但结果,使得明朝的贪污犯是所有朝代里面最多的,可见严刑峻法只是把责任进行了歪曲,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7.罪刑不适应,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可能掩盖了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味以暴制暴,并不能消灭反社会暴力。大部分恶性犯罪者往往是社会弱者,社会成员不同情、不反思,反而要杀掉他,这只能让暴力越来越多。
很多人经常说,要是吃不饱饭去抢去杀,那要怪的是让他吃不饱饭的社会。
取消死刑,让人反思责任的适配,能够大大减少社会矛盾。和持枪权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大家都有了枪,所以,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大家都有可能把对方置之死地,这个时候,反而很多人不敢欺负别人,而是采用更文明的交际/交往手段。从而提高所有人的幸福。
8.功利的经验上的其它理由:
( 1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 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 2 )中国从 2007 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 3 )中国历史上也 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 28 人,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 4 )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 5 )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 “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 “ 殉道者 ”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 的罪犯;还可能反过来促进犯罪得手,刺激犯罪更严重犯罪,和激起他们的挑战欲(白银连环杀人案);(6 )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所有的时期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任何的时候,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
二.法理上正义
1.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当罪犯已经被抓到监狱里,这时,再杀死他,违背正当防卫原则。
2.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 ——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应该做为中立的第三方定纷止争;
3.错杀不可避免,理性的自负,认为总能抓到凶手,但这是不可能。而且,还有非常高的司法成本,让民众不可承受。
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美国在 DNA 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 300多起错案, 中国呢?我估摸从 1949 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
你、我都有被错杀的可能。想想,如果你是被冤枉的,怎么办?冤案常被认为不配合,更容易死刑,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事实也是如此,冤案率不仅数量高,还后果严重,让被冤屈的人,加倍的报复,让凶手更肆无忌惮。尤其是, 担心被错杀,不得不给予某些人无数的特权。而有特权的人,更加的有恃无恐。形成非常高的司法成本。和人为的制造冤案的动力。
从人的行动学角度,人是会变的,会根据外界的态度调整自己的行动。错误的责任分配,必然带来错误的互动关系,使得执行起来,特权人士可以主动制造冤案,而普通人,只能被动接受,要么躺平,要么主动为冤案提供助力——既达不到立法目的的公平,也达不到优秀的治安秩序。
4.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杀过人的人,对生命更不珍惜,常常会再次杀人;这在战争年代表现特别明显,新兵和老兵可能体力技巧都差不多,但战场表现差很多。
5.死刑极容易被滥用。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 在一个程序意识都没有地方,盲目追求“公平”,必然得不到公平,反而失去了无数的利益/权利。
6.一个人犯重罪(杀人等)得逞,必有其社会原因(如前所述)犯罪的发生本身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打到正确的原因,准确的划分责任,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错误归因必然南辕北辙——反而便事物向目标相反的方向发展。
7.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预防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也保卫社会中其它人的利益。适用死刑——脱离了刑罚教育这一司法原则,形成相悖的局面。
如果把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到用死刑来解决重大犯罪问题,人们就会忽视产生这些重大犯罪的真正原因,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三.社会契约
1.基于权力让渡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无权杀人
在卢梭等人构建的现代政府理论中,政府是由民众让渡权利组成的国家暴力机构,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民众与政府之间构成契约关系,即社会契约论。
哪一个人,会将生命权让渡给政府吗?
显然不会。
我让渡是因为有必要的公共事务委托你政府管理,包括法律与法律的执行,但我不可能与一个机构签署一份契约说,如果我犯了什么错,你可以来杀我,而犯的什么错还并不由我决定,比如你哪天说赌博就要判死刑,那我怎么办?甚至,和媳妇说话也被处死,这样的契约,谁会签?
所以,根据社会契约论和权利的有限让渡-保留收回理论,民众不可能让渡生命权,政府也无权力来决定民众的生死。
2.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
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
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障碍,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3.人都是会改变的,给犯人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在日本流行的一个死刑犯故事就是一个叫永山的少年,永山是一名少年作家杀人犯的名字,他少年贫困,怀着对金钱的渴望,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杀死多人,入狱后以自己经历写书,成为天才作家,吸引众多粉丝并社会上掀起了“废死”潮流。
确实有不少犯罪,具有天才般的能力,即使在监狱,也能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如,发明创造。事实上,国内法律也对他们进行减刑,使得有机会回报社会,补偿受害者。但是,国家承诺受害者的事项,仅仅因为监狱管理的要求违约,对社会公众和受害者都是违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