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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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和药神:为什么你永远有悖论?

 
2018-07-10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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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们需要科学
有没有,不因人的立场而摇摆的、客观公正的、正确的理论?
有,那就是科学。
科学追问「是什么」、「为什么」,追问「因果关系」。
科学不告诉你「应该怎么做」,因为那和你的立场、利益、目的有关,和你所处的环境、客观条件有关。
但科学会告诉你,「如果」你这样做了,「那么」会得到什么结果。
「因果关系」和人的立场或利益无关,是客观公正的。任何人都只能基于自己对这个世界「因果关系」的认识而有意识地做出行动,无论他有怎样的目的,无论他是否善良、是否聪明、是否博学、是否说谎、是否犯错,无论他是否清楚意识到自己对「因果关系」的认识。
根据你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对「如果」「那么」的认识,你才能做出最符合你目标的选择,也就是「应该怎么做」。
这也是「道德」形成和演变的动力之一,每一条「道德」都有原因。当我们忘记了科学,只记得「应该怎么做」的内容,就是所谓的「道德」。
「道德」形成和演变的动力之二是,那些不符合科学的道德,由于遵循这样的道德无法达到想要的目的,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会受到伤害,甚至导致文明的毁灭。于是人们要么改变道德,要么把世界留给其他人。
《我不是药神》引出的讨论,其相关问题,包括知识产权、药品安全监管、以药养医、社会保险等等,虽然在中国的历史不长,却几乎形成了「道德」。
本文的观点是:知识产权法、药品安全监管、医药价格管制、社会保险等,都是不正义的。
用@浪潮工作室 的话说:「每一环都在加价。」
  • 2 -
权利没有冲突
「权利」,或者叫「财产权」、「产权」,是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包括自己的身体)的权利。上一篇《「权利」是什么?为什么说「歧视是人权」?》写了权利、权力、利益的区别,如果你觉得很难区分,建议看看那一篇。
简单地说,「权利」是「由谁决定某项财产如何使用」,而政治活动的「权力」是由 B、C、D、E、F……(或者包含 A)决定 A「应该」怎么做。两种规则是冲突的,因此「权利」不可能来自政治活动的「赋予」。「权利」先于法律而存在,也提供了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们越多的运用暴力和「权力」来协调「利益」,损人利己和 FB 就越多。
利益的协调有时很复杂,政治权力有斗争,但权利没有冲突。
人们建立「权利」这个观念,是为了对稀缺资源定纷止争。一个苹果,你吃了,我就不能吃,因此我们需要一套方法(先占先得,互不侵犯)确定一项财产是谁的,由他来决定这项财产如何使用。注意,不是确定谁来吃这个苹果——那是利益——而是确定谁来决定这个苹果给谁吃,或者用于别的用途——这才是「权利」。权利的界定,不涉及谁的哪个利益更重要的判断,不涉及苹果「应该」给谁吃或「应该」怎么用。无论利益的协调是简单还是复杂,动用这项财产都要经过财产主人的同意。未经允许而动用有主人的财产,哪怕是通过选票、政治活动进行的,就是偷、抢,就是侵权。只有在保护权利、在防卫时,动用暴力才不是侵权的。
权利是「由谁决定某项财产如何使用」。一项财产要么是你的,动用它需要经过你的同意;要么不是你的,动用它不需要经过你的同意。如果出现纠纷,我们要分辨的是这项财产究竟是谁的,需要经过谁的同意。而绝不会说,这项财产既是你的也是他的,然后再分辨谁的权利更重要。即使是股东、夫妻等等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形,「是否需要经过你的同意」也是清楚明白的,不容商量的,除非你放弃权利。根本不存在谁的权利更重要这回事。
如果你出于某种目的,比如为了生存、为了救人,必须侵权的话,这不能改变侵权的事实,而要「欠债还钱」,除非财产的主人放弃权利。
所以呢?
  • 3 -
没有「知识产权」这回事
一个苹果,你吃了,我就不能吃。我拿走这个苹果,你就失去了它。一个知识,你用了,不妨碍我也用。我学到并使用你创造或发现的「知识」,你依然有这个「知识」,没有把「知识」从你那里「拿走」。因此「知识」和苹果这类财产有根本的不同。
「知识」不是稀缺的,根本不需要确定「由谁决定某个知识如何使用」,所以根本没有「知识产权」这回事。
为什么不稀缺就不能有「产权」呢?你手里有一块金子,很值钱,如果我为了和你一样有钱,挖了一片金矿,你手里的金子没有变少,但市面上金子变多了,你拥有的金子贬值了,但没有侵权,对不对?如果我们通过复制稀缺的东西,使其变成不稀缺的东西,居然是侵权的,那么按照这个逻辑,一切有可能导致商品价格下降——也就是一切生产活动,都是侵权的。
偷、抢,会把稀缺的变成不稀缺吗?不会。复制和偷、抢,有根本的不同。如果我未经你的允许,偷走你的「知识产品」、在你的墙上打洞偷窥,那才是侵权的,但是又没有超出普通的「财产权」的范围。
我们来对比一下:
「财产权」的逻辑:为了防止人陷入争夺财产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们建立「权利」的观念,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或大或小的地盘。虽然地盘的边界在哪会有争议,某个财产属于谁会有争议,但是地盘的主人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地盘上做什么,财产的主人可以决定如何使用这项财产(不侵权的前提下),这些是没有争议的。有一句话,叫「干你 X 事」「干我 X 事」。
「知识产权」的逻辑:因为 A 首先在自己的地盘做了某个创新,当 B 想在 B 的地盘使用这种创新时,要经过 A 的同意。这分明要「入侵」B 的地盘,是侵权的!
所以,我们究竟是为什么认为要「保护知识产权」?我们想保护的是什么?
我做三种猜测和理解:
1、超出「财产权」之外,这种保护只能体现为:因为 A 在自己的地盘做了某个创新,当 B 想在 B 的地盘使用这种创新并以此从 C 那里获得好处的时候,B 要经过 A 的同意,因为本来 A 有可能从 C 那里得到这样的好处。或者更进一步:当 B 想在 B 的地盘使用这种创新并给 C 带来好处,但是 B 没有「营利」的时候,B 要经过 A 的同意,因为本来 A 有可能从 C 那里得到上述的好处。或者再进一步:当 C 想在 C 的地盘使用这种创新并自己消费的时候,C 要经过 A 的同意,因为本来 A 有可能从 C 那里得到上述的好处。在这里,「从 C 那里得到这样的好处」的机会是稀缺的,我们要把这种稀缺的机会当做财产。
2、A 的创新是有价值的,由于有盗版,A 创造了有价值的东西但(可能)没有得到他应得的好处。(又是「应得的」!和上一篇一样,为什么是「应得的」?)
3、对我们自己拥有的财产,我们只有用已知的或自创的方法使用的权利,没有用他人新创造出来的方法使用的权利,除非经过创作者的同意。
4、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会不足。
以上 4 种看法,都和对财产划地盘的「财产权」不同。其中第 4 种,完全是功利计算的观点,已经不在意「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法是否侵权了。我们来看看前面三种,看能不能抢救一下。
第 1 种和第 2 种,是要对市场划地盘。这种主张,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财产,B 和 C 之间的关系需要经过 A 的同意,这和「财产权」的原则不同。人与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是自由的而不是什么财产(仅仅可以那样比喻),未经当事人的允许就要确定人与人的关系,是侵权的,而不是什么「应得的」。如果通过协议确定商业关系,则没有超出「财产权」范围,不需要「知识产权」这一说法,也不需要知识产权法。
第 3 种也和「财产权」的原则不同。「财产权」确实也是根据行动划分的,比如对于河流、大气、海洋等等,第一个去河里打水的人没有得到整条河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了在这里打水的权利,但他依然没有权利不让别人打水,除非别人妨碍他打水。第一个来到新大陆的人,并没有获得整个新大陆的所有权,只有他开发了的部分才是他的地盘,他不能妨碍其他人开发并占有新大陆别的地方。而知识产权法的逻辑是什么呢,因为我是第一个打水、开发的人,所以别人要打水、开发,就必须经过我的同意,即使他们没有妨碍我打水、开发——这是完全不同的。
「财产权」的原则是行动不能相互妨碍。只要 A 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地盘里如何使用他的创新,A 和 B、C 交易没有限购限贷限价限量等等,总之他的行动没有被妨碍,财产权角度上就认为 A 的权利没有被侵犯,虽然好处可能少了(也可能多了)。盗版可能降低(也可能提高)了正版获利,但正版商依然可以卖正版,消费者依然可以买正版,所以没有侵权。
「知识产权」的原则是(可能的)好处的独占,这和「财产权」是冲突的。好处算什么财产?
因此,「知识产权」根本不存在,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保护「权利」或「财产权」的法律,而是一个通过侵权来协调「利益」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不是要保护创作者使用知识的权利,也不是要保护创作者通过提供知识或卖出使用这个知识制造的产品(所谓的知识产品或知识服务)而从其他人那里得到好处的权利,而是要禁止其他人的这种权利(或行为),以确保作者卖出的收入(可能)较高。
其实人们很清楚,知识产权法好像可以促进创新,但是又有缺点,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具体细节(比如保护年限)上应该如何制定,根本没有客观的标准,一直在不断地权衡与修改中。现实中,人们支持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出于上面第 4 种功利计算的理由:如果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会不足。
如李子旸老师所说:「具体博弈过程,就要一条条看各方的利益所在和对不同激励会做出什么反应」。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鼓励创新的使用和传播。
综上,知识产权法的存在本身,是完全没有「保护权利」的正当性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根据效果(也根据选票)设计和调整的政策,其依据是功利计算。
所以呢?
  • 4 -
暴力干预的神话
一旦确定侵犯「财产权」,由 A 和 B 决定 C 要为 D 做什么而无视 E 的存在,那么结果会如何,经济学的分析有成熟的套路:
1、因为你放弃了市场自由交易处理问题的方法,所以你无视了人们自己原本会有的选择,那么就无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功利计算,而必定出现想当然和偏袒。原本最好的可能性被阻止了。别人认为是亏损的,你偏要鼓励,别人认为是盈利的,你偏要禁止,而且用的都是别人的钱,声称是为了别人好。仿佛做了一堆亏损的事后居然就能创造财富了,而不知怎么的居然只有你知道,那些人怎么都听不进去。
2、因为你选择了侵权,选择了靠权力和暴力强制,而不是自愿的交易,说明必然损害某人的利益。既然必然损人,又可以利己,那么必然导致 FB 寻租、损人利己。
结论:必然导致僵化滞后、FB 寻租,必然妨碍经济发展。最好的暴力干预,也仅仅是模仿自由市场,小孩子过家家。
以上分析套路,和具体是哪个行业无关。
如果你有一块饼,你大儿子、你小儿子、你老婆、你爸妈都想吃,而这块饼不是很大,你觉得要好好考虑一下怎么分,有点麻烦——前提是,这块饼是你的财产。如果你和几个朋友合伙做了一块饼,大家都想吃,怎么分,有点麻烦——前提是,这块饼是你们共同的财产。
怎么分饼,也许是「复杂的协调问题」。但如果这块饼不是你(们)的,没有授权,你非要去分,那就难免变成「狐狸分饼」。
现实中,有一些财产,明明是具体的某项财产、有主人的,但人们总觉得是「社会」的、「大家」的,应该好好地分一分。而像「知识产权」这样的东西,明明没有产权这回事,偏偏又觉得应该属于谁,别人不能用。
那你当然会有无穷无尽的矛盾。
  • 5 -
看不见的选项
具体到知识产权法、药品安全监管、医药价格管制、社会保险等,人们担心,这些事总得有人做啊,如果没有人做,那就糟糕了。如果 ZF 不做这些事,谁来做呢,谁可信呢,谁能做好呢?
答案很简单:抢着做。这是个发财机会,这是个有竞争的发财机会。
为什么呢?
我们想鼓励创新、确保药品的安全、省钱、买保险等等目的的存在,是否依赖于暴力干预?否,我们不需要暴力干预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显然主张暴力干预的人并不满足于「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很多时候我们采取一些鼓励原创的措施,不是为了遵守知识产权法,是知识产权法在模仿我们。
暴力干预是否增加了我们处理问题所需要的知识或能力?否。难道暴力干预可以变出新的鼓励创新的技术、鉴定药品的技术,可以调高生产效率、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可以变出钱来?当然不能。
暴力干预的作用实际上是:只有我能做这些事,不允许你们做这些事。这不是什么服务,这是暴力垄断。
一切有可能通过给他人带来好处而获利的行为——不论这好处是创新、提供药品信息、降价,还是什么别的——既然已经得到市场的奖励,也就不再需要其他(强制的)鼓励。否则你怎么知道多少鼓励是「应得的」呢。
为了赚钱,人们会自发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既然能赚钱,由于市场竞争,产品或服务会越来越好、越来越便宜。知识产权法、药品安全监管、医药价格管制、社会保险等等提供的「好处」,只要暴力干预消失,哪怕只是削减或鞭长莫及,我们就会看到人们自发的提供,而且更好。
1、鼓励创新的方法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创作者、消费者、平台服务商等等,也许在创新之前就可以想好怎么解决鼓励原创的问题,觉得划不来就不要创新。如果说有人想支持原创,但又没有办法让创作者获得相应的好处,是自相矛盾的,这相当于说你想付钱而居然找不到收钱的人。如果没有人想支持原创,创作者期望自己的创作获得多大的回报而没有得到,不算损失——没人要你创作,你为什么要创作?
由于现在有知识产权法,某些行业我们很难想象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时候要怎么保护原创,这是我们讨论者自身的问题。而其他的人,创作者、消费者、平台等等,很可能他们有非常好的办法。
由于现在有知识产权法,某些行业可能看上去有很好的效果。但是有大锅饭当然要吃,不吃白不吃,这不代表大锅饭是好的。
群里聊到,以前的歌手卖唱片,唱片很容易盗版,所以歌手消失了吗?没有,人们发明了演唱会、真人秀、偶像团体选拔赛、拍电影等等方法。唱片不赚钱,就是交个朋友,巴不得你盗版,流量多贵啊。反正正版和盗版是不同的产品,赚钱的模式不一样,面对的客户也不一样。那些因为相信「知识产权」而觉得保护不了肯定赚不了钱就退出的歌手,失去了这些机会。创作者千万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当真。
2、暴力垄断的效果
由于暴力干预导致的垄断,药物的研发和上市是受到阻碍的。
ZF 不以营利为目的,缺少市场竞争的压力,有什么理由要加快药品的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呢?不出事才是第一位的。本来呢,药品可以直接上市,市场化的药品鉴定机构可以给出更具体的分析供医生和患者权衡,也许有些人觉得承担一些风险更好,因为他们的处境已经足够糟糕了。何不食肉糜的暴力干预导致他们丧失了这个机会。
知识产权法和药品安全监管共同造成了药品的垄断,减少了药品的供给,提高了药品的价格。我们现在会觉得研发成本高应该受到保护,一方面是没看到其他保护原创的方法,另一方面则相当于出租车牌照。这个牌照虽然对消费者没什么用但是很值钱,花了一大笔钱弄到手的,突然发现用个手机软件就可以打车了,买牌照的钱都打了水漂,当然觉得「和说好的不一样」、「需要保护」了。但其实,药物的研发真的要那么多钱吗?由于现在缺少自由的市场竞争,我们是无法知道客观的答案的。我们只知道,ZF 可以造成垄断,ZF 可以决定谁得到垄断地位,商家要讨好的对象是 ZF 不是患者,商家希望自己垄断,那这事就和自由市场完全不一样了。都不需要非法手段,用合法的方式抬高通过的难度、推迟通过的时间(都和研发费用有关)足以。至于通过标准是否客观,同样由于现在缺少自由的市场竞争,缺少医生和患者的选择,我们是无法知道客观的答案的。何不食肉糜啊。
3、价格管制
以前《医改告白:乱象下,清晰的市场秩序》写过这个问题。
简单地说:
首先要求是公立医院,但是管制要求压低公立医院医疗工作者的服务价格。价格管制如果真的成功,会减少医生的收入,导致医生数量减少(已经体现出来了),便宜但是买不到医疗服务。所有的乱象,以药养医什么的,都是为了拆东墙补西墙,付钱给医疗工作者。
因为价格管制很细致,而且为了阻止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越来越细致;那么为了继续拆东墙补西墙,为了符合规定地「加价」,就妨碍了药品的正常选择,需要的药品即使便宜也买不到。
4、社会保险
这个应该不必说了。除了不可商量的垄断和强制,商业保险(或相互保险)肯定比社会保险的效率高。效率高是什么意思呢,至少不会赔不出钱,不会因为缺钱而违约或擅自修改合同甚至要求医院限价限量,不会需要挪用别的资金(这些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说一个人买得起社会保险,买不起商业保险,是自相矛盾的。如果要提供慈善或援助,那完全是另一回事,也不需要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
  • 6 -
逻辑和分歧
总结一下,经济学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套路:
1、基于「权利」或叫做「财产权」的社会规则,与用「权力」协调「利益」的社会规则完全不同。「权利」不来自法律,而是评价法律的标准。
2、不侵权的,每一个自愿行为(包括交易),涉及的每一个当事人都作出对自己最好的选择,即他们选择的比放弃的好。任何行业都不需要特别的鼓励。
3、侵权的,每一个妨碍自愿行为,被妨碍的当事人受到损害。暴力干预是侵权的,必然要放弃原本最好的选择。
4、使用暴力干预会导致 FB 寻租(可能是合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暴力干预及其恶果。
反对上述套路的,一般有三种观点:
1、「权利」只能来自法律,只能是对「利益」的协调。
2、即使是达到个体最优的自愿选择,也可能造成整体的损害。
3、通过暴力干预,可以纠正第二条,实现第一条。
其中第 2 条,常见的理由有外部性、信息成本、交易费用、节约悖论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理由是错的,所以有时统称「宏观经济学的失误」。「权利」本身就是解决外部性的方法,恰恰是暴力干预有巨大的外部性。信息费用和交易成本与其他成本相比,没有特殊性。我以前发的《经济学的冤案:节约导致市场冷清吗?》讨论了节约悖论的问题,这个悖论说:从个人来看,不节约,会变穷;但是从整体来看,如果大家都节约,市场冷清,失业增加,大家都会变穷。你觉得呢?这个悖论是错的。这几条理由错的既简单又基础。但是这些错误可能只被当做细枝末节,人们总觉得你忽略了什么在个人身上看不到、只有社会(宏观)才有的东西。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啊。
另一个分歧是,我们认为这种通过功利计算和政治活动来协调「利益」的方法,根本无法进行客观、公正的功利计算。进行功利计算,起码要解决「怎样比较选择的和放弃的哪个更好」的问题。但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根本没有提出任何进行功利计算的方法(除了 A 比 B 重要、C 比 D 聪明、E 比 F 大公无私、这是 G「应得的」之外),整个理论无论对错都是缺环的。他们好像认为「我都说了要往你的微信钱包里打钱,你为什么不把支付密码给我?」他们说,现实(可能)存在这样的缺陷,但是为什么暴力干预能解决这样的缺陷呢,没有提出任何理由。
「具体博弈过程,就要一条条看各方的利益所在和对不同激励会做出什么反应」,自由市场就是这么做的。暴力干预只是在「模仿自由市场」,还假装比自由市场更好。
你觉得呢?无论反对还是支持,你需要一整套逻辑,需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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