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2018-11-24 04:31已关注
前几天刚刚知道【耽·美】作者【天·一】的事,内心感到非常的压抑,有一种无名的无力感,使我似乎感受到了【天一】的无助。说句实话,判刑10年半,不是法官的事,而是法律的事。
具体看图片吧。
这三个图写了三个案例,他们的危害后果都比较大,但是,他们的判刑都不重。
2.家暴致死六年半
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案件,判刑反而轻,危害性并不显着的事件,判刑比较重。我们应该反思的是法律本身,而不在其他方面。
3.涉黄天一和性侵犯罪刑期比较126:8
这种刑罚和人们的感受不一致,是有很强的反作用的,他能动摇人们心目中的司法权威。
为什么会这样?
我国本身就没有陪审员制度;司法和民意之间的互动就更加的少;法律解释涉及经济时,尤其是货币时,跟不上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通货彭胀速度;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正义性越来越差。 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到我们每个人对安全的感受。
罗斯福曾说:世界上最值得恐惧的是恐惧本身。
安全需求对于我们任何人都重要。自己的需求,自己满足。如何满足安全需求呢?
如果不能改变世界的时候,改变自己。所以,自我欺骗是个好方法。
我不得不一次次地告诫自己:“不要自己吓唬自己。越是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自己的处境越是不利;当你正直勇敢的时候,你的整个世界都阳光了;当你迟疑不决时,会使情绪传染,更多的人不敢正直,为邪恶留下机会”。
成员和制度
朋友说:
一个群体,它的权力机构和成员的关系,只有遵循“最小必要管制”原则,才能保持健康和活力。因为权力有自动加强的属性,脱离了“最小必要管制”原则,权力就会像病毒一样,伺机而动、随时可能吞噬宿主,最终落得同归于尽。
群体中的多数成员,常常反思权力对其成员的侵害,保持警惕,防止权力的非必要性扩张,就能维护群体的稳定和活力,就能更多的抵抗灾难和外部伤害。
希望我们可以更警惕些。
后面我引用别人的内容。
其实,比谣言更可怕的是”我们只能相信谣言“。
如果所有的信息渠道都堵死了。搜索引擎下,都是广告;股市行情又被人完全操控;私人信息随时被限制甚至造假;外网又被禁止使用。除了信“小道消息”和各类传销和宗教,我们还能信什么?
5.性学家发声,希望能听进去
引用@王振宇律师 :【天一被判制贩淫秽物品牟利案】一文
作者天一,写了一本书《攻占》,印了七千册、卖了15万元,一审被判了十年六个月。昨天接受媒体采访,简单说了三点:
1,“色情”和“艺术”边界模糊,利益应归被告。
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也作了排除性的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那么什么叫“宣扬色情”?什么又叫“具有艺术价值”?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加明确细致的标准和规定。在模糊地带,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量刑依据很“古老”,裁判尺度应立足当下。
本案的量刑依据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司法解释,7000册以及15万,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但是,1998年的15万元人民币,和2018年的15万元人民币,显然不可同日而语。怎么处理?应报请最高法。
3,横向比较,不可令公众太过诧异,否则司法将失去信赖基础。
1998年如果受贿15万元,量刑在10年以上甚至有可能死刑。随着刑法的修改,在2018年受贿15万元,量刑在3年以下。反观,1998年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量刑在10年以上。今天仍然是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未作任何修改。这种比较,令人心酸,也让司法尴尬。还是那句话,希望此案能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影响性诉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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