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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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界定一个词汇的含义—自杀

自杀分为主动自杀和被动自杀。 主动自杀——明知一件事儿的后果,还要去做,比如跳楼,上吊,服毒。 被动自杀——喜欢做某事,并不知道后果,而坚持做了这些事情,导致自己的死亡。 这样的事更多,是不是自杀,存疑。比如,有人喜欢吃糖,导致糖尿病死亡。有人喜欢喝酒,导致喝醉了冻死,或者醉酒后发生意外而死。还有很多人,喜欢毒药,比如古代人吃丹药,很多皇帝都是重金属中毒死亡,欧洲很多名人死于各种各样的中毒,梵高吃染料导致铅中毒,华盛顿被医生用放血疗法失血而死,拿破仑喜欢一种蓝色,大量使用一种昂贵的染料装饰卧室,导致砷(砒霜)中毒而死,陈毅因为高兴,吩咐吃肉庆祝而死……如果这种,因为不能完全预知自己的行为后果导致自己死亡,算是自杀,差不多就很高比例的名人死于自杀。 所以,定义很关键,同样的行为,可能认定不同。乔布斯是不是自杀?他纯素饮食,严重损害健康,导致胰腺癌,一定程度上,也算是自杀。但是,法医就不认为他是自杀,他没有杀死自己的意愿,只有杀死自己的行为。 还有俄罗斯轮盘赌博,明知用子弹击穿头颅会导致自己死亡,还要去做,是不是自杀?一般也不认为是自杀,只是被称为赌博。恐怖分子的人体炸弹,是不是自杀?也很难说。他们明知道炸弹爆炸会炸死自己,还要去做,符合自杀的定义——明知某个行为会导致自己死亡,还要去做。 细分起来,“明知”还可以分为,明知必然且立刻就导致死亡——上吊,服毒,触电,溺水,跳楼,枪击,爆炸……。明知必然但不立刻导致自己死亡,比如,各种不健康的生活习惯,酗酒,暴饮暴食,熬夜,抽烟,吃槟榔,不运动,吸毒……。明知不必然但立刻就会导致死亡的行为,比如,俄罗斯轮盘赌,各类不安全的极限挑战,飙车。 总之,一个概念,如果详细分析,总是可以区分的很详细的。如果不加区分,可能会导致,彼此表达的不是相同的事儿,而导致问题无法聚焦。 关键词,一定要定义清楚,不要随便使用引申义和类比,因为汉语已经够模糊了,再“不严肃”使用它,它就要失去沟通交流功能了。 401文子 2024年5月3日
法律上的自杀,只包含第一类,明知某事会立刻(且必然)导致自己死亡,而去做某事,是自杀。 明知某事会立刻但不必然导致死亡而去做某事。即使死了,一般会认为是事故。 如果不立刻死亡,一般被认为是自然死亡。 如果不预知某件事的后果,而去做某件事,也会被认为是意外事故、天灾或者自然死亡。 日常说的自杀,显然要宽泛很多。包括很多不立刻导致自己死亡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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